企業股東可以向公司借注冊資金嗎
答:股東可以向公司借款,但是不可以借用注冊資金。現分析如下:
1、股東投資以后,注冊資金的所有權歸公司所有,股東只有股權。這時股東向公司借款,與注冊資金無關。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或者認繳的出資額。
2、股東向公司借款,就是個人名義借款的行為。應當依據規定訂立借款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條 借款合同采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3、股東不得以借款名義做出抽逃資本金的行為,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法律規定
《關于虛假出資認定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2002】第97號)解釋如下:公司利用本公司的其他銀行賬戶將資金以借款名義借給股東,然后以股東名義作為投資追加注冊資本,但實際上,公司未將資金交付給借款的股東,借款的股東也未辦理資金轉移手續,而是公司將股東所借資金在該公司銀行賬戶之間內部轉賬,股東本身并未增加任何實際投資。此種行為可以認定為虛假出資行為。
《關于公司股東以借款為名抽回注冊資本是否屬于抽逃出資行為的請示的答復》
公司股東為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借款方式全額抽回其出資的,應按抽逃出資行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1】3號)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法院應予支持: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企業股東可以向公司借注冊資金嗎?答案是不可以的,如果你們對本篇內容有疑問的,可以向我們的老會計答疑咨詢哦,如果你們還有其他的會計問題也可以向我們提問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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