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產品轉變固定資產分錄
這種情況應視同銷售處理:確認收入:(小汽車不能抵扣增值稅,全額計入資產成本)借:固定資產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結轉銷售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
一、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一)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二)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五)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因此,從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應按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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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