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處置收入要交稅嗎
答:當然要交稅,處置固定資產營業外收入要交增值稅及相關附加稅。
以下是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條例規定的勞務是指屬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由此可見,營業外收入是否應當納稅應當視其是否提供了增值稅或增值稅應稅勞務,而并非是納稅人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應當繳納增值稅或增值稅。營業外收入納稅情況具體如下:
1、固定資產盤盈,就是指在進行固定資產盤點的時候,實存數大于賬存數,實物多于賬面。固定資產盤盈收入即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又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即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2、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應當區分不同情況:
(1)屬于處置不動產而取得的收益,是屬于銷售不動產行為,應當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增值稅條例中第一條的“銷售不動產”進行繳納增值稅,稅率為5%。如果處置設備等屬于貨物范疇的,則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增值稅的征收又區分不同情況。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計算征收增值稅上: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政策規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自2009年1月1日起,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應納稅額=銷售額*4%

(2)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的,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應納稅額=銷售額*2%。
(3)其他個人(僅指自然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免征增值稅。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3、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轉營業外收入,該項收入即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也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即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4、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企業債務重組中,企業即不存在銷售貨物或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又不存在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所以債務重組收入即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也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即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5、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一般來說,政府補助收入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政府補助是直接針對納稅人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補貼,則應當并入應稅勞務收入計算繳納增值稅。另有規定除外,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國有糧食企業取得的儲備糧油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征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96〕68號)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征增值稅。
6、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認定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的交換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通常以補價占整個資產交換金額的比例低于25%作為參考。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凈收益,對于凈收益部分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對于用非貨幣性資產進行交換的行為,如果貴企業對外交換時涉及到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換出則需要按上述規定分別按“轉讓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進行繳納增值稅,稅率均為5%;如果對外交換時涉及到貨物或者動產的換出則按上述規定繳納增值稅。
7、捐贈收入。捐贈是指沒有索求地把有價值的東西給予別人。所以,對于接受捐贈的人并未向捐贈方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情節,由此而獲得的各種捐贈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8、違約金(罰金)收入。企業違約金收入屬于非經營性偶然收入,屬于營業外收入核算范疇,應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價外費用并入增值稅應稅收入征稅的前提必須是: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也就是說:收取違約金或賠償金的對象是接受應稅勞務、受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一方,收取違約金的根源是因為有應稅行為的發生。但對雖然收取了違約金,但并未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不征收增值稅。
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與增值稅一樣,納稅人收取違約金并入收入征收增值稅的前提必須是發生了銷售貨物或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沒有該前提,相應收取的違約金收入也就失去了征收增值稅的基礎。
9、罰沒收入。罰沒收入是政府部門依法處理的罰款和沒收品收入,以及依法追回的贓款和贓物變賣收入。在具體實踐中,仍存在政企不分,如煙草部門執法而取得的罰沒收入。一般來說,如果是與取得收入無關的罰款則不需要交納流轉稅,如果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罰款還應該交納流轉稅(增值稅、增值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罰沒物品征免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69號)規定,執罰部門和單位查處的屬于一般商業部門經營的商品,具備拍賣條件的,由執罰部門或單位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公開拍賣。其拍賣收入作為罰沒收入由執罰部門和單位如數上繳財政,不予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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