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旅游費稅前扣除實際是否可以?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如果您單位組織職工旅游費用屬于不符合生產經營常規的支出,費用不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如果您單位對全體雇員組織旅游而支付的費用,可以作為職工福利費處理。
如果您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的人員和其他人員組織旅游支付的費用,可以作為銷售費用處理。
您單位應根據您單位組織旅游的性質分上述幾種具體情況來進行稅務處理。
同時提醒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
員工旅游費稅前扣除實際是否可以?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