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基建工程發生的滯納金怎樣做賬?
基建期發生的滯納金計一般應資本化處理,即基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一般都應計入基本建設成本中。
根據基本建設單位執行的會計制度不同,基建期發生的滯納金等借款費用記入的會計科目不同。
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發生的滯納金等借款費用記入“在建工程——待攤支出”科目;
執行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的基本建設單位,發生的滯納金等借款費用記入“待攤投資——利息支出”科目。
個稅滯納金,屬于行政處罰,應記入“營業外支出”,并不的在稅前扣除,也不能記入“在建工程-待攤基建支出”。

建設單位基建工程怎么交稅?
財稅〔2016〕36號規定,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施工服務,適用稅率為11%;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以及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征收率為3%。
原營業稅政策下,計稅基礎為承包建筑、修繕、安裝、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取得的營業收入額,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之外收取的各種費用。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營改增”后,由于增值稅屬于價外稅,計稅基礎發生了變化,這在會計核算上就有所體現。由于進項稅的抵扣,“營改增”后的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稅制下的主營業務收入同比相差約10%,即理論上來說,計稅基礎是減少的。但是增值稅稅率為11%,稅率明顯提高了,如果進項稅抵扣這方面管理統籌工作不充分,企業稅負反而會增加。當然,只要稅務籌劃工作跟上了,做好進項稅抵扣工作,稅改后企業承擔的稅負是降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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