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補助計入營業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號)規定,自2013年2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公告規定執行。也就是說,無論采取何種補貼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為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后的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政府補助收入要全額交納企業所得稅嗎?
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同時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司的這筆補助如果符合條件,就不繳納所得稅,單獨設置科目核算補貼收入和市政公共設施費用。如果不符合條件,那就計入營業外收入,計算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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