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收水電費稅前扣除是怎樣的?
根據《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政策指引(十)》 物業管理企業代有關部門收取水、電、燃(煤)氣費增值稅征收管理問題關于物業管理企業代收水電費、暖氣費等問題的增值稅處理原則,我們已在《全面推開營改增政策指引(三)》中進行了明確,基于上述原則,現對有關物業管理企業代收業務的操作口徑進一步明確如下:

1、物業管理企業代收的水費、電費、燃(煤)氣費、維修基金、房租,在收到款項時向消費者開具收據,并全額轉付給水、電等實際提供方的,不作為物業管理企業的增值稅銷售額,不繳納增值稅。
2、物業管理企業的代收轉付行為,不得向消費者開具增值稅發票,同時,其接收的增值稅發票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或作為費用列支,否則,將視為增值稅的轉售行為。
3、物業管理公司向提供方或消費者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屬于上述情況的為物業公司代收行為,若不屬于代收行為,應由物業公司開具發票。發票復印件不屬于有效憑證,因此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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