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款什么時候計入無形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2006)》第四條規定,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二條規定,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通過會計準則和企業所得稅規定,可以看出確認無形資產時,會計與稅法不存在差異。所以可認為,就購置一塊土地而言,由于辦理相關事項及付款過程復雜,如符合確認無形資產條件的,可不受付款次數影響。確認資產后,按相關規定進行無形資產攤銷。

計入無形資產的土地款需要攤銷嗎?
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筑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筑物合并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
由于當月增加的無形資產,當月開始攤銷;當月減少的無形資產,當月不再攤銷,所以2010年之前未攤銷的要補上
如果從2011年1月1日開始算,年限為45年8個月,中沒有的科目可以自己增加 攤銷時按使用部門或者作業的成本分攤:
借:在建工程/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制造費用/
貸:累計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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