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自持土地需要交哪些稅費?
(一)取得土地初始決定用于自持的,可以依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提攤銷并扣除。
(二)國稅發[2009]31號規定:第二十七條
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第二十四條
企業開發產品轉為自用的,其實際使用時間累計未超過12個月又銷售的,不得在稅前扣除折舊費用。
上述第二十七條規定土地成本未規定允許扣除攤銷金額,但并非立法意圖絕對不允許扣除而追溯調整往期已經攤銷的金額,立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另一方面,二十四條的精神可以適用到土地攤銷問題上,即若計劃自持攤銷時間累計未超過12個月又轉為待售開發產品的,不得在稅前扣除攤銷費用。超過12個月的,不對往期已經扣除的攤銷金額作納稅調整。之所以規定12個月,主要考慮到計稅基礎總額相同,屬于時間性差異問題,去追溯調整造成會計稅法差異的必要性不夠充分。

土地自持是什么?
“土地自持”名詞解釋:
由開發商自己持有商品住房面積,自持部分不得轉讓、銷售。
十九大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
1、首先,十九大提出了“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這將成為未來我國住房政策核心指導思想。之前習近平主席在經濟工作會議上曾提出過這個說法,在十九大中再次提出,說明了“房子回歸居住的本位”將成為未來長期內指導我國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和解決我國城鎮住房問題的核心思想。“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其關鍵就是至少剝離一部分住房的投資屬性,使其失去“炒”的可能性。
2、其次,十九大還提出了“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這不僅是未來政府的社會保障目標,也是一個政治承諾。住房是人民“生存權”的重要內容。因此可以預計,在未來全國和地方的房價調控政策長期內不會放松,房價應會有一個理性回歸的過程。關于保障住房,十九提出了多主體供給和租售并舉。
3、最后,十九大還明確指出了,去產能、去庫存,優化存量資源配置,擴大優質增量供給等指導思想。這說明,在未來我國城市建設將告別“攤大餅”式的快速向外擴張的發展模式。可以預見,在未來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等存量挖潛項目都將暴發出巨大的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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