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要怎么注銷?
《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分支機構注銷稅務登記后15日內,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注銷情況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應依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匯總納稅企業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當年應補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當年多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憑證,按規定程序從中央國庫辦理退庫。
政策依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分支機構已注銷,如何補繳所得稅?
匯總納稅企業當年發生二級分支機構注銷情形的,應自分支機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重新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比例,總機構預繳比例不變。
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要怎么注銷,在注銷之前有些手續需要辦的,其中重要一項就是匯總繳納所得稅,有些企業先注銷了,后面就需要補繳,這是很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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