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動產預征繳納稅款需呀注意什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委托地稅機關代征稅款和代開增值稅發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9號)規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地稅機關繼續受理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和其他個人出租不動產的申報繳稅和代開增值稅發票業務,以方便納稅人辦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三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取得的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所以甲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稅部門預繳稅款,而非向主管國稅部門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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