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考點
一 勞動合同概念、特征和適用范圍
一、概念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依法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二、特征
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者、用人單位是特定唯一的。
內容具有較強的法定性:當事人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不得違反強制性規定,否則無效。雙方地位不同:簽訂時雙方平等,簽訂后雙方屬從屬關系。
三、適用范圍
中國境內企業、個人組織、非企業單位、合伙組織、基金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注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2018年新增)

一、訂立原則
勞動合同的訂立包括以下原則:
1.合法原則;
2.公平原則;
3.平等自愿原則;
4.協商一致原則;
5.誠實信用原則(雙方均不得有欺詐行為)。
二、訂立主體
(一)主體資格
1.勞動者
(1)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2)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3)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2.用人單位及其設立的分支機構
用人單位指具有用人權利能力和用人行為能力,運用勞動力組織生產勞動,且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單位。
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
1.告知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
2.不得扣押證件、收取財物
(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
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
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者的義務
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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