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目——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
1.個體工商戶取得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所得,按有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2.個人因從事彩票代銷業務而取得所得,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稅。
應納稅額計算
1.計稅方法:按年計征。
2.稅率: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5%~35%。

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并且企業性質全部是獨資的,年度終了后匯算清繳時,應匯總其投資興辦的所有企業的經營所得作為應納稅所得額,以此確定適用稅率,計算出全年經營所得的應納稅額,再根據每個企業的經營所得占所有企業經營所得的比例,分別計算出每個企業的應納稅額和應補繳稅額。
3.計稅依據:(費用扣除)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不得扣除項目:
(1)個人所得稅稅款;
(2)稅收滯納金;
(3)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5)贊助支出;
(6)用于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7)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8)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例如,計提的各種準備金)。
4.與人員報酬、福利相關的各項扣除

(1)業主的工資與生計費
①個體工商戶業主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②個體工商戶業主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
③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其投資者個人費用扣除標準由投資者選擇在其中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中扣除。
(2)從業人員的工資
個體工商戶實際支付給從業人員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3)基本社會保險
個體工商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業主和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4)補充社會保險
①個體工商戶為從業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
過從業人員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②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分別在不超過該計算基數5%標準內的部分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5)商業保險
除個體工商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從業人員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或者為從業人員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6)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7)個體工商戶代其從業人員或者他人負擔的稅款,不得稅前扣除。
(8)三項經費
①個體工商戶向當地工會組織撥繳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的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職工教育經費的實際發生數額超出規定比例當期不能扣除的數額,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②個體工商戶業主本人向當地工會組織繳納的工會經費、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以當地(地級市)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為計算基數,在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5.與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各項扣除


(1)生產經營費用
①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于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準予扣除。
②個體工商戶按照規定繳納的攤位費、行政性收費、協會會費等,按實際發生數額扣除。
③個體工商戶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2)借款費用
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3)個體工商戶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①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②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4)業務招待費
①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②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
(5)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6)公益性捐贈
①個體工商戶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捐贈額不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
②可以全額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的捐贈支出項目,按有關規定執行。
③個體工商戶直接對受益人的捐贈不得扣除。
(7)研究開發費用
①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開發費用準予在當期直接扣除。
②個體工商戶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而購置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的購置費準予直接扣除;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測試儀器和試驗性裝置,按固定資產管理,不得在當期直接扣除。
(8)開辦費
個體工商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個體工商戶取得第一筆銷售/營業收入)止所發生符合規定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作為開辦費,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產經營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內攤銷扣除,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9)損失
①個體工商戶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扣除。
②個體工商戶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收回當期的收入。
(10)虧損彌補
個體工商戶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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