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法律制度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者發生應稅行為過程中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增值稅是我國現階段稅收收入規模最大的稅種。
考點
一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一、納稅人
(一)概念
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以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二)分類

注意
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二、扣繳義務人
中國境外單位或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考點
二 征稅范圍
征稅范圍: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銷售應稅服務、銷售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
一、銷售貨物
(一)銷售貨物,是指在中國境內(起運地/所在地)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提示
(1)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2)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二)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2018年新增)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理解】 稅收公平原則;納稅鏈條的完整;內外有別。
提示
(1)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不視同銷售貨物,不需要計算增值稅,對應的進項稅額也不得抵扣。
(2)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一般不以資金形式反映出來,因而會出現無直接銷售額的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銷售額。
二、提供應稅勞務
(一)在中國境內(應稅勞務發生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二)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包括在內。
三、進口貨物,指申報進入中國海關境內的貨物。只要是報關進口的應稅貨
物,均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除享受免稅政策外,在進口環節繳納增值稅。
四、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營改增應稅行為包括在我國境內銷售應稅服務、銷售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


















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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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