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票據的概念與特征
一、含義和種類
票據是指出票人依法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以下簡稱《票據法》)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據的當事人
(一)基本當事人
在票據作成和交付時就已經存在的當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注意
(1)基本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系的必要主體。
(2)本票的基本當事人無付款人。
(二)非基本當事人
在票據作成并交付后,通過一定的票據行為加入票據關系而享有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承兌人、背書人、被背書人、保證人。
注意
承兌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只在商業匯票中才有)
三、票據的特征和功能
(一)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所表示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離。
(二)票據為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必須依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而定,不得以文義之外的任何事項來主張票據權利。
(三)票據為無因證券——行使權利不看取得證券的原因。
(四)票據為金錢債權證券——區別于物權證券和社員權證券。
(五)票據是要式證券。
(六)票據為流通證券——可以背書轉讓。
四、票據的功能
(一)匯兌功能。
(二)支付功能。
(三)結算功能(債務抵銷功能)。
(四)信用功能。
(五)融資功能(貼現)。
注意
區別支付功能與結算功能,雙方當事人互付到期債務,交換票據抵銷債務才
是結算功能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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