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的保險費應計入什么科目?
員工保險費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二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多少怎么算?
繳費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繳費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個體工商戶雇工繳費基數選擇為60%或者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
養老保險:單位按繳費基數的20%,個人按繳費工資的8%;
醫療保險:單位按繳費基數的9%,個人按繳費工資的2%;
失業保險:單位按繳費基數的2%、個人按繳費工資的1%(農民工不繳納個人部分);
工傷保險:單位按行業種類分別為0.5%、1.0%、1.6%。個人不繳納;
生育保險:單位按繳費基數的0.9%,個人不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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