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稅收入,是稅收優惠?還是天坑?

不征稅收入很多小伙伴都不陌生,即使沒有接觸過也應該聽過。那么不征稅收入一定對企業有利嗎?還真不一定,如果玩不好,不征稅收入會成為一個天坑。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不征稅收入的文件,了解一下幾個關鍵點:
《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1〕7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后,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1年9月7日
這個文件的關鍵幾個點,第一不征稅收入要符合財政要求;第二財政要有專項資金管理文件;第三該專項資金必須單獨核算;第四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允許再所得稅前扣除,各類折舊和攤銷也不允許再稅前扣除。這是最關鍵的幾個重點。
個人覺得如果玩不好,不征稅收入就會成為天坑,讓你在日后稅務稽查過程中嘗盡苦頭。特別是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比較大的情況,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還不如將該收入直接計入應稅收入。有些企業在取得不征稅收入,政府財政補助時為單獨立項核算,未單獨開立銀行賬戶核算資金收付,不征稅收收入百分之百成為自己挖的坑。我們先看一個真實的栗子:
某房地產公司在2014年參與了政府規劃的文化產業園建設,政府財政向其撥款3000萬用于土方開挖;另外向其撥付了一筆獎勵金500萬以建設市政廣場、基礎設施的名義,支持文化產業發展;同時簽訂了一項土地出讓協議,協議中約定該地產公司以每畝50萬的價格購買政府規劃的100畝土地,超過100萬/畝的部分政府以優惠政策返還,用以支持該公司對文化產業的貢獻,最終以100萬/每畝買下,政府返還了5000萬元。2017年6月國稅局在稽查時,認定政府撥付的8500萬款項,該企業不得認定為不征稅收入,應該補交企業所得稅并處罰滯納金,請問該如何應對?
首先應該捋清楚以下六個問題:
1、是否屬于稅務法規認可的“專項資金”條件?
2、如果稅務認可此為“專項資金”,那么專項資金的用途是否正確?
3、符合專項資金要求取得的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是否在以往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用于該專項資金取得的不征稅收入對應的資產折舊,是否在以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專項用途資金,是否在過程中混作他用?
6、稅務局之如果不認可該專項資金創造的收入為不征稅收入,有可能是因為:這類收入必須是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資金,不能混作他用;批準級別是國務院,地方政府委托代行職能的專項資金不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而應視為應稅收入。
從財稅2011年70號文稅務文件中可以判斷,只要該房地產企業對于土方開挖的3000萬財政撥款做到了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且政府有明確的專用資金管理辦法,此筆可以認定為不征稅收入。此后的獎勵金和土地出讓金在稅務角度上屬于地方政府的財政優惠,不屬于專項資金,但是也屬于財政撥款,只要政府預算中包含了這兩項撥款,并且有專項管理辦法,有相應的撥付文件,也可以爭取認定為不征稅收入。但是獎勵金和土地出讓金認定為“不征稅收入”的勝算不大,預計需要補交企業所得稅。如果政府出面協調,出具相應的專項管理辦法,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預算證明,也許在與稅務局談判時能有所幫助,即使無法避免補交企業所得稅,滯納金或許可以免除。關鍵在于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撥付文件、單獨核算、專款作用、不征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在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前沒有扣除,該不征稅收入和對應的成本費用都單獨立項核算了,政府部門愿意出面協商,還是值得一談的,否則這個企業的不征稅收入就是典型的天坑。
如果確認為不征稅收入,在會計上該如何做賬務處理呢?
1、如果屬于國家投資,應當作為權益,計入并增加企業實收資本或股本,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
2、如果該項資金使用后要求返還的本金,會計處理應當作為負債,計入借款或其他應付款處理,借記銀行存款,貸記借款或其他應付款。
3、企業取得的除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其他財政資金,會計處理作為損益,原來有計入補貼收入的,現在全部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營業外收入。
不征稅收入,是稅收優惠?還是天坑?我們已經給各位介紹完內容了,希望大家讀完文章后有幫助!如果你們還有其它疑問想咨詢我們,歡迎咨詢我們的老會計答疑!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