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界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15號)第四條規定:“關于納稅人的確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三、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承租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9號)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承租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由直接從集體經濟組織承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稅率是多少?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計征,大城市的定額稅率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的定額稅率為1.2元至24元;小城市的定額稅率為0.9元至18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定額稅率為0.6元至12元。
其中城鎮土地使用稅是以國有土地為征稅對象,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第五條的內容規定,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界定怎么定?通過上文小編老師引用稅法政策內容的解讀,相信目前國內很多情形下的土地使用稅的義務繳納人應該都比較清楚的,這一點相信學員們應該都是比較認可的;另外,如果稅務人員在現實的工作中真有遇到上文沒有提及到的情形,不確定納稅義務人是誰的話,那么小編老師倒是歡迎你們可以帶著問題來這里找會計老師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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