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的計算是按照殘保金計算所要求的。殘保金是由全國性統一規定的,其計算依據是用人單位職工的人數。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的計算方法,一般是按照“用人單位一年社會保險撥款計算期內實際上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職工數”來計算。
具體而言,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的基本準則為:計算期內注冊登記實際上完成社會保險參保報到;其中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繳納,并完成社會保險報到的職工。社會保險費包括四項: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工傷保險費;其中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職工人數。
基于上述準則,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的計算就可以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的職工數,以及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自行繳納但未參加社會保險報到的職工人數。
拓展:此外,還應注意,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殘疾人就業援助和就業保障管理機構報告有殘疾人參加工作的情況,并按照有關規定計入殘保金的計算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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