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會計年度和折舊年度不一致時,應當采用雙重折舊的辦法來安排計提折舊。按照雙重折舊規定,首先要按照有關法令規定的折舊年限計提相應的年度折舊,如果折舊年限大于會計年度,則在折舊年限起始日以及每一個會計年度的期末,計提折舊,以形成雙重折舊。
雙重折舊的原則是:
(1)以會計年度為基本的折舊單位,在會計年度內計提相應的折舊;
(2)在折舊年限起始日及會計年度期末,計提折舊,以形成雙重折舊,即把會計年度的折舊和折舊年限的折舊合并計算。
雙重折舊的實施方法如下:
(1)計算折舊年限的折舊額。若折舊年限大于會計年度,則按照規定的期限分段計提折舊,每段的折舊額按原價/折舊年限=段折舊率×段折舊期間的原價一樣。
(2)計算會計年度的折舊額。若折舊年限大于會計年度,則按照折舊年限的期限與會計年度時間關系,結合折舊率分段計算會計年度的折舊額,每段的折舊額按原價/會計年度=段折舊率×段折舊期間原價一樣。
(3)折合折舊計提折舊額。雙重折舊的計提折舊額=折舊年限的折舊額+會計年度的折舊額。
拓展知識:
折舊的過程中,除了雙重折舊,還有一種多次折舊,既所謂的多次平均法。多次平均法是指比較適當的將折舊年限分為多次,每次根據每次折舊的具體期限計算出折舊率,以內部統一的折舊率逐步計提折舊,從而實現折舊攤銷目的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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