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有關折舊年限的確定方法是什么" alt="舊固定資產有關折舊年限的確定方法是什么" width="450" border="0" vspace="0" />
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確定,涉及到《會計準則》的第三十條規定,根據這一規定,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應該以其使用壽命為基礎。
所謂使用壽命,是指投入使用后,資產從經濟上可以繼續使用多少期間,需要根據資產的性質,結合使用條件以及經驗判斷確定。如,資產使用壽命可以從自然性,經濟性,技術性,法律性,經驗性等方面確定。
資產使用壽命一般來說,可以分為三類:自然使用壽命,經濟使用壽命,法定使用壽命。自然使用壽命,指的是這類資產不受經濟和技術因素的限制,可以正常使用的期間,如汽車使用期望壽命是20年;經濟使用壽命,指的是因經濟因素而無法再使用的期間,如發動機運行時間超過14000小時;法定使用壽命,指的是一定時間后禁止使用的期間,一般只有政府有權決定,如機動車行駛證有效期為5年。
基于上面提到的資產使用壽命,折舊年限可以確定。一般來說,由會計機構根據企業的特點,實際使用情況為依據,結合國內相關條例,折舊年限可以確定,一般設定若干幾年,比如5年,10年。
此外,折舊中還需要介入折舊方法的的概念,折舊方法按照比例計算所得,根據折舊年數的長短,以及資產本身的安全性,可以確定用哪種折舊方法:平均年限折舊法,雙倍余額遞減法,變動年數的平均年限法,還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定制組合折舊。
總的來說,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確定,主要取決于資產的使用壽命以及折舊方法的選擇,一般都由企業主管會計準則的會計機構來確定。
拓展知識: 國際會計準則對折舊的規定,折舊方法普遍包括:平均年限折舊法,雙倍余額遞減法,變動年數的平均年限法,單位生產成本法,作廢法,工作量法,百分法以及不變攤銷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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