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收到退回的銀行匯票多余款項,公司應當按照一般企業會計準則第56號的規定來做賬,即將存在于該匯票的受益人和支付人的賬戶上的應收款項、應付款項進行兌現或追回,將多余款項記入“銀行匯票多付款”賬戶,具體步驟如下:
1)定期核對支付單位收到的銀行匯票以及匯票購付的金額,避免出現匯票多付款項的情況;
2)當發現匯票多付款時,將受益人和支付人賬戶上的應收應付款項回收或兌現,并做好相關憑證;
3)多付款需要由財務部門制作收款單,寫明多付款項來源及金額,同時將多付款項記入“銀行匯票多付款”賬戶,并同時在財務憑證上做好相關說明;
4)當收款單過賬時,在借款賬戶中減去多付款項所體現的憑證,并于貸方記入“銀行匯票多付款”賬戶;
5)及時將多付款的資金清零支付或匯回支付單位,并寫明清零原因,同時做好相關憑證。
拓展知識:
企業收到退回的銀行匯票多余款項,在處理時需要注意遵守下列規定:
1. 企業應當及時追究其引起多付款的原因,防止發生再次多付款;
2. 企業應當將多付款的資金清零支付或匯回支付單位,不得自行處置;
3. 若多付款由支付單位自行處置,支付單位須按照指定要求提供相關憑證,以便核查企業有關實際支付的資金來源;
4. 如發現支付單位未按照規定處理多付款,企業應當立即進行處理,并做好相關賬務憑證,以便查賬和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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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