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區別" alt="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區別" width="450" border="0" vspace="0" />
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兩種不同的金融資產分類,它們的主要區別在于管理目的和計量方式。
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短期內獲取交易利潤而購買的金融資產,或者是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就決定將其列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金融工具。這類資產的特點是流動性強,易于買賣,而且企業持有這類資產的目的主要是為了短期內的交易。交易性金融資產在會計處理上,其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則是除了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以及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之外的金融資產。這類資產的特點是企業沒有明確的計劃在短期內出售,但是在需要的時候可以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會計處理上,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只有在出售或者減值時,才將累計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拓展知識:在2005年以前,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并沒有對金融資產進行分類,而是將所有的金融資產都納入了長期投資或者流動資產。但是這種分類方法無法反映出金融資產的風險和收益特性,因此在2006年,我國開始實施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將金融資產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和貸款及應收款四類,以更好地反映金融資產的經濟性質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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