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產質押是一種質押方式,主要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所有的動產或者法律允許的其他財產權利作為債務的履行保證,交給債權人持有,但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仍然保留對該動產的占有權。如果債務人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債務,債權人有權依法優先受償。
動產質押主要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有形動產質押,如機器設備、原材料、產品等;另一種是無形動產質押,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動產質押的主要特點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在質押期間,仍然可以使用和收益于被質押的動產。
動產質押的過程主要包括質押合同的簽訂、質押物的交付、質押權的設立和實現等步驟。在質押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質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值、質押期限、債權的數額和期限等內容。質押物的交付可以是實物交付,也可以是符號交付。質押權的設立是在質押合同生效并交付質押物后,質押權人就取得了對質押物的質押權。質押權的實現主要是指在債務人未能按期履行債務時,質押權人有權依法對質押物進行處置,優先得到償付。
拓展知識:動產質押與不動產抵押的區別主要在于質押物的性質和占有權的歸屬。動產質押的質押物是動產,而不動產抵押的抵押物是不動產;動產質押在質押期間,質押人仍然保留對質押物的占有權,而不動產抵押在抵押期間,抵押人不再擁有對抵押物的占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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