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企業計提呆賬準備的比例一般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而定,有別于一般企業的賬齡分析。具體而言,從會計的角度出發,金融企業計提的呆賬準備比例一般從上年度末起,按照實際收回能力、預期變動及信貸風險等因素,分別確定每賬齡段內的計提比例,總的計提比例累計不得超過100%,但最低計提標準不應低于15%。
國家金融管理機構對金融企業的呆賬準備計提有具體的規定,除了從實際可取收回能力、預期變動等準備計提因素,還有風險準備計提因素。國家對金融企業計提的呆賬準備比例又有不同規定,如國務院辦公廳《銀行業管理制度修訂及補充辦法》(國辦發〔1997〕7號) 明確規定:"銀行不得把三年以上未收回壞賬的貸款賬項,計提的呆賬準備比例,不得低于50%"。
另外,金融企業計提的呆賬準備不能只反映目前的收回情況和未來的預期變化,還應考慮未來可能發生的信用風險,因此,按照市場現狀及變化,每賬齡段的計提比例應較為合理,總的計提比例應小于等于100%,最低計提標準不得低于15%。
總之,金融企業計提的呆賬準備比例是按照國家一定的規定和實際情況逐段確定的,有別于一般企業的賬齡分析,這是由于金融企業呆賬準備的特殊性和復雜性所決定的。在實際操作中,金融企業在每賬齡段內計提比例的確定,要根據實際情況,注重因素的綜合考慮,讓呆賬準備更有針對性、針對性越強越好。金融企業應加強賬齡管理,適當增加賬齡段計提的比例,以防止呆賬準備的損失,保證資產的完整性和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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