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的確認和計量,主要依據的是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相關規定。根據這一準則,企業在讓渡資產使用權時,如果滿足以下條件,應當確認為收入:
1. 企業已經轉移了商品所有權給買方,買方接受商品并支付對價,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已經取得商品所有權,但尚未支付對價的,也應當確認為收入。
2. 提供勞務的收入,應當在勞務提供過程中,按照已經完成的勞務所占全部勞務的比例確認。
3. 讓渡資產使用權的收入,應當在使用權讓渡的期間內按時間比例確認。
在計量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時,應當以企業因讓渡資產使用權而取得或者將取得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如果讓渡資產使用權的對價是貨幣,應當以收到或者應收的貨幣金額計量收入。如果讓渡資產使用權的對價是非貨幣資產,應當以非貨幣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收入。如果非貨幣資產的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的,應當以讓渡資產使用權的公允價值計量收入。
拓展知識:在新的收入確認準則(IFRS 15)下,讓渡資產使用權的收入確認有所不同。根據IFRS 15,企業需要判斷合同是否存在一項或多項性能義務,然后根據性能義務的滿足情況來確認收入。如果企業的性能義務是一次性滿足的,那么在性能義務滿足時確認全部收入;如果企業的性能義務是隨時間滿足的,那么應當在性能義務滿足的期間內按時間比例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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