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非居民企業的所得,我國稅法規定了源泉扣繳制度。具體來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所得:
1. 股息、紅利所得: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境內獲取的股息、紅利所得,應由支付股息、紅利的企業按規定的稅率進行源泉扣繳。
2. 利息所得: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境內獲取的利息所得,應由支付利息的企業按規定的稅率進行源泉扣繳。
3. 租金所得: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境內獲取的租金所得,應由支付租金的企業按規定的稅率進行源泉扣繳。
4. 版權使用費所得: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境內獲取的版權使用費所得,應由支付版權使用費的企業按規定的稅率進行源泉扣繳。
5. 財產轉讓所得: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境內獲取的財產轉讓所得,應由購買財產的企業按規定的稅率進行源泉扣繳。
6. 服務收入所得: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或者服務獲取的收入,應由支付勞務費或者服務費的企業按規定的稅率進行源泉扣繳。
7.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非居民企業從我國境內獲取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由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企業按規定的稅率進行源泉扣繳。
8. 分公司收入所得:非居民企業在我國設立的分公司獲取的收入,應由分公司按規定的稅率進行源泉扣繳。
以上各類所得的源泉扣繳稅率,一般為10%,但根據我國與非居民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可能會有所不同。
拓展知識:源泉扣繳制度是指在非居民企業獲取我國境內源泉所得時,由扣繳義務人按規定的稅率從所支付的款項中扣除應納稅款,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制度。這種制度的實施,有利于我國對非居民企業的所得進行有效的稅收管理,防止稅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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