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業務招待費標準是多少?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
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應為開始生產經營并取得銷售(營業)收入年度,據此,企業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不允許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務招待費60%可以稅前扣除,40%要做納稅調整,一般企業的交稅比例是25%,即業務招待費*40%*25%。

招待費超支所得稅匯算時怎么作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也就是說,先按收入的千分之五計算,與實際發生的招待費總額比對,如果招待費不超標,則按60%稅前扣除(那剩余招待費的40%交所得稅),如果超標,先扣除超標部分,再按剩余的60%稅前扣除。
如:某企業2008年度取得主營業務收入2100萬元,其他業務收入300萬元,本年度在管理費中共列支業務招待費30萬元。
根據稅法規定,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30*60%=18(萬元),但最高扣除限額=2400*5‰=12(萬元),故只能扣除業務招待費12萬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8萬元(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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