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形資產的后續計量原則主要有以下幾點:
1. 成本模式:無形資產在初始確認后,除非后續有特殊規定,否則應按成本減去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損失的金額進行計量。這是最常見的計量模式,也是最基本的原則。
2. 重估模式:在某些情況下,無形資產可以按照重估模式進行計量。這種模式下,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將被調整為其公允價值,但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如市場活躍,可靠的公允價值等。
3. 折舊和減值: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可能是有限的,也可能是無限的。對于有限壽命的無形資產,需要進行折舊。折舊的方法和期限應當反映無形資產的預期使用模式。對于無限壽命的無形資產,不進行折舊,但需要進行減值測試。
4. 減值測試:當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可能高于其可收回金額時,需要進行減值測試。如果測試結果表明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實高于其可收回金額,那么需要對無形資產進行減值處理。
5. 確定可收回金額:無形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是其公允價值減去處置成本與其使用價值之間的較高者。在確定可收回金額時,需要考慮無形資產的預期未來現金流量、預期增長率、折現率等因素。
拓展知識:無形資產的初始確認原則是,當無形資產的預期未來經濟利益可能流入企業,并且其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時,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產生的公允價值、自行研發產生的支出等。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