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購買或提供的勞務,例如設計、建筑或制造,可以構成存貨。此類存貨應當在初次計量時按其預期出售或者消耗價值進行計量。此外,在特定情況下,存貨計量中還包括用于衡量存貨金額的任何以前的成本及可能支付的額外成本,例如運輸和包裝等。
存貨通常是有形的,但IFRS還規定,如果勞務是可以購買或出售,或可以消耗用于提供服務,則也可以構成存貨。提供勞務取得的存貨的初始計量標準是:該勞務的價值,即其價款或可以用于提供服務的消耗價值,或者更高。
初始計量時,要確定勞務所構成存貨的價值,需要先確定該勞務的提供者和其接受者的財務條件。此外,要確定勞務的價值,還需要考慮到該勞務的無形資產,包括財務但不可再次使用的成本,或者勞務的技術特色。還有,如果可以準確計量勞務的價值,則勞務本身的初始計量也會包括承諾支付的未來現金流量的價值。
在有形存貨的情況下,為了能夠準確計量存貨,有必要進行抽樣或更詳細的檢查,以獲得準確的存貨金額。然而,在提供勞務取得的存貨中,如果抽樣不可行,通常可以根據勞務價格的比較來衡量存貨金額。該比較可以是在同一地區,也可以是在同一行業中的競爭對手,也可以是在全球范圍內的競爭對手,以確定勞務的價值是否合理。
綜上所述,通過提供勞務取得的存貨初始計量主要涉及到確定勞務的價值、確定財務條件以及考慮無形資產等。其中,有必要進行抽樣或更詳細的檢查,以獲得準確的存貨金額,或者根據勞務價格的比較來衡量存貨金額。
拓展知識:
IFRS16規定,在特定情況下,通過提供勞務獲得的存貨不需要按其預期出售或消耗價值進行計量,而是根據已付款的或可能付款的費用進行計量。因此,在計量存貨時,首先應考慮是否存在付款或可能付款的費用,以及該費用是否可以準確計量。如果有付款或可能付款的費用,應使用該費用來衡量存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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