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怎么確定" alt="政府單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怎么確定" width="450" border="0" vspace="0" />
政府單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是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1996年發布的《政府單位固定資產折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規定的,即以固定資產使用年限作為折舊年限,該使用年限即為折舊年限,也稱為規定折舊年限。根據《辦法》規定,政府單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必須嚴格按照所購買或撥片提供的質保書及附件中標明的固定資產使用年限作為折舊年限。
質保書及其附件中沒有標明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折舊年限按照以下確定:
1.機械設備和機械設備的折舊年限一般為10年、有些技術性能比較新,使用壽命也可以延長的,折舊年限也可以年延長,最高不超過15年;
2.交通運輸、起重、端裝設備等一般為15年,有些設備由于性能比較強,使用壽命也可以延長的,折舊年限也可以延長,最高不超過20年;
3.電信設備、計算機、軟件及文教娛樂設備一般為5年;
4.家具3年;
5.鐘表精密儀器一般為4年;
6.汽車折舊年限一般為8年;
7.通訊設備、信息系統設備和軟件一般為5年。
上述折舊年限僅供參考,具體折舊年限以質保書及其附件中標明的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為準。如果折舊年限不確定,可以根據設備的實際使用情況,初步確定折舊年限,每年在年終進行調整。
總之,政府單位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一定要嚴格按照所購買或撥前提供的質保書及其附件中標明的固定資產使用年限作為折舊年限,如果折舊年限不確定,可以根據設備的實際使用情況,初步確定折舊年限,每年在年終進行調整。
拓展知識:
折舊是一種計算方法,也是投資回報的一部分。它是根據計算機的有效使用年限確定的,是用以表示固定資產價值在使用期間償還投資價值的方法。折舊的本質是把一段時間的投資和財務支出分攤到每一年里,從而降低企業的損益統計計算成本,但折舊也有其財務計算的意義,通過對折舊的合理分配,可以準確反映固定資產的投資成本以及折舊的支出,使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目及企業實際的資金狀況更加真實和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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