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論何種債權請求權,其皆不能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被告宣布訴訟時效已經過去的時候,而原告繼續要求被告支付責任或對被告的某種行為構成侵權時,被告以訴訟時效為由反提抗辯,認為因原告未能及時提出訴訟而使時效已過,該請求權不可行。
拓展知識:訴訟時效抗辯的案例有:如果原告對目前狀況有異議并要求改變,但是該提出異議已過了時效期,則被告可以抗辯,表示因原告未能及時提出異議而使時效已過,該請求權不可行。同樣的,侵權行為也有時效。此外,還有一些涉及時效的權利,有的是自付權利,有的是權利利用費,這些權利也都有對應的時效期,一旦該時效期過去而沒有行使,則按照訴訟時效抗辯的原則,被告可以進行抗辯,表示原告已經無法再行使該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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