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由法規和會計準則共同決定,其特定的保管期限為:
1、《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憑證、資料的保管期限為8年,2013版準則的相關內容為GB/T 13531-2013《會計術語》第7.4.3節,其中規定:“企業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保留會計憑證、資料等會計記錄一定的時間,期限一般為8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企業保存的會計憑證、資料的保管期限也為8年。第十條第四款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會計憑證、資料等會計記錄一定的時間,期限一般為8年。”
由以上規定可見,會計憑證和資料的保管期限一般為8年。此外,擔任會計職務的人員,應當依法保留有關會計記錄、憑證、收支憑單及其他財務文件相關資料。
此外,由于我國《會計準則》作為會計職業道德的體現,其對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規定也擁有自律性,即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加長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以便便于調查查全以后的財務問題,但保管期限不得超過最長的10年。
總而言之,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限一般是8年,但根據實際情況企業可以加長其保管期限,但不能超過10年。
拓展知識:
1、按照會計準則要求,企業還應當對會計憑證和財務資料進行保存復制,以備查復驗。即按照規定企業應當采取影像復制等保管技術,對賬簿和憑證等重要財務資料進行復制,并將復制件保存在安全的地方,便于依法保存備查查驗。
2、企業還應當采取保密措施,對復制件和原件進行保護,確保不發生損害、漏洞、并發癥等情況。特別提示,在復制會計憑證和資料時,需要充分考慮保密性和可靠性,避免數據丟失或被篡改的情況發生,同時還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以確保數據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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