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速公路收費專用收據不能當發票用,僅屬支付憑證,且只能抵扣運費,不具備抵扣稅費等的功能。
高速公路收費專用收據是指在支付高速公路過路費時,收費系統會給用戶發放的一種支付憑證。它所具備的功能僅僅是證明發生了支付行為,并可作為部分支付憑證,可以抵扣運費,但是不具有抵扣稅費的功能,因此不能作為發票用途。
在稅收管理上,發票是稅收發生主體的重要憑證,它的作用在于核實納稅主體及完稅義務人之間發生的經濟關系,對稅收征管及稅務登記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與此同時,發票是發生經濟活動由經濟主體之間交易所產生的結算憑證,它作為一種財會憑證,可以證明經濟主體之間發生的購銷活動,便于納稅人的稅收管理,也是當事人經濟糾紛具有證明價值。
顯而易見,發票與高速公路收費專用收據在性質上大有不同,因此,高速公路收費專用收據不能當發票用。
拓展知識:
發票,是指企業為了證明采購者的支付和被采購者的銷售行為,在貨物或勞務被銷售或提供后,由被采購者領取的用于稅務報告所需的憑證,并作為企業銷售收入的憑證,是將貨物或勞務和收入結算的重要工具。分為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等多種類型,需要符合國家有關的文件規定,并由發票制作機或收銀機進行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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