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各種賬簿、單據及其他會計憑證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財政部門規定的期限保存。
一般來說:
①企業財務會計檔案5年;
②企業年度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及有關憑證和報表7年;
③企業賬簿、會計憑證,包括出納日記賬、進項發票及銀行對賬單、付款憑證、收付款及支付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相關憑證、費用結轉及抵扣憑證等,應當保存7年;
④國稅稽查機關出具的有關憑證及文件,應當至少保存5年;
⑤出口退(免)稅申報表、憑證及相關文件,應當至少保存3年;
⑥完稅憑證及進口結轉稅款結算憑證,應當至少保存2年;
同時,具體的保存期限如有變更,以財政部門最新規定為準。
以上保存年限,僅是以上而言,還可拓展到其他賬簿的保存年限,如:
①企業內部控制程序文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檔案管理條例》,企業內部控制程序文件應當保存7年;
②成本賬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憑證及會計檔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成本賬簿應當保存10年;
③信用證賬簿:
根據《商業銀行信用證業務規定》,信用證賬簿應當保存8年;
④票據賬簿:
根據《商業銀行票據業務規定》,票據賬簿應當保存8年;
以上是各種賬簿保存的基本法律要求,但是在實際的會計工作中,為了能夠更好地處理可能的糾紛以及更有效地進行財務報表審計,企業可能還需要把賬簿的保存年限延長至10年或更長,以擴大企業管理的責任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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