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是否需要備案" alt="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是否需要備案" width="450" border="0" vspace="0" />
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情況,需要依法備案。根據《會計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企業評估資產折舊期限的延長、縮短或提前折舊,須報經董事會批準,并經主管會計師事務所審核,檔案保存在企業本部”,所以在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的情況下,也需要備案。
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一般而言是由于資產本身價值的變動、折舊技術變化或者是計提折舊金額與資產原定折舊期限不一致等,而使企業提出縮短折舊期限的要求,其批準需要董事會批準,主管會計師事務所審核,并進行備案。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有助于企業短期內降低所得稅費,但也會使企業長期內的折舊費用出現波動,而且企業還要承擔提前折舊所產生的法律風險,因此企業在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前,應該對內外因素進行全面的分析,合理判斷其利害,并結合自身的情況靈活處理,從而做出折舊期限的調整,而這時又會涉及財務報表的披露問題,企業還需要按照會計準則,及時做好對外的披露,以保證企業的合規性。
拓展知識:固定資產折舊期限調整是指在原有的折舊期限內,增加折舊期限、縮短折舊期限或者提前折舊的折舊期限調整。業務上常規的情況下,固定資產一般是選擇按原有折舊期限依次折舊來計算折舊金額;但在具體的折舊期限調整的情況出現時,相應的折舊金額也會有所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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