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讓舊房在加計扣除時年限的計算原則是:“以房屋實際使用年限作為加計扣除時年限”。實際使用年限,是指從房屋批準建設的日期(以政府提供的相關憑證為準)起至轉讓日的時間段,包括房屋的改造、擴建、裝修、裝飾等行為,也包括空置期的時間。
在加計扣除時,根據實際使用年限的不同,會有相應的扣除額度,若該房屋實際使用年限不滿5年,則不予加計扣除,若實際使用年限在5年及5年以上,每年產生的扣除額度為:實際使用年限×12000元(房屋實際使用年限不超過10年的);實際使用年限×10000元(房屋實際使用年限超過10年的)。
由于實際使用年限的不同,繳稅時的加計扣除額度也會有所出入,因此,在轉讓舊房在加計扣除時年限的計算上,需要準確的了解實際使用年限,來確定稅收的減免程度,以減輕稅負。
拓展知識:加計扣除即為在納稅時對某些額度從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中減免的稅收工具,是政府實施稅收政策時的基本手段,在房產稅納稅時也是非常有效的抵稅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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