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制度》的規定,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的借貸方向應當參照歸屬于原有凈資產組成部分的本位幣數量的計量結果。
計量結果如資產增加,則借方顯示該財產損溢科目;計量結果如資產減少,則貸方顯示該財產損溢科目。即增加的財產損溢科目以借方顯示,減少的財產損溢科目以貸方顯示。
拓展知識:
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是指企業業務活動發生可能導致資產減少或增加的財務決策還未確定的情形,如未確認的投資損益、未確認的債權債務等。會計上須按照財產損溢科目的借貸方向進行顯示,以明確財產變動的收支狀況和結果對企業資產及其他組成要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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