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在涉及發放紅利時,必須先提取盈余分積,這是企業法定責任,也是企業發放紅利的一種良好的表現。取盈余分積,是企業行政管理有序、規矩化的證明,也是企業市場競爭的關鍵因素,是企業有效發展的支柱。從法律上來看,取盈余分積的必要性,是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發放紅利,必須先取出股本正常經營所不可缺少的資金。也就是說,企業發放紅利前,必須提取盈余分積。
拓展:紅利的發放從來沒有絕對的規定,而是由各類企業的股東會決定的,有時也可以在股東會決定時,根據企業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推而廣之,讓股東會根據企業的實際運營情況來決定紅利的發放。這樣可以節約成本,又可以有效地利用企業的剩余資金,提高企業的盈利能力,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具有一定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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