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合同收入的確認和計量是建筑業企業處理合同期間經濟業績的重要程序,具體操作要符合《會計準則》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1、確認合同收入:要求企業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在企業和對手歸屬權的爭議解決后,確定有利潤方可實現的收入金額,并與合同標的物聯系起來,以復明可實現的收入金額。企業還須根據合同條款和當時證據確定收入的實現范圍和收入的計量標準及可能變更的風險,這一確定必須具備合法性。
2、計量合同收入:企業應根據合同條款和認定的確認收入識別準則,確認收入的計量標準及可能變更的風險。常見的計量標準有如下幾類:(1)按工作量計價;(2)按完成的工作量計價;(3)按合同條款約定時間計價;(4)按供貨到達指定地點的價格計價;(5)按實際使用的物價計價;(6)按實施情況計價。
拓展知識:
計量合同收入的關鍵是準確定義計量標準。企業應確認其合同收入是否存在合同條款規定的工作量、時間、供貨到達的定點和實際使用物價等限制,并將其定義為計量標準,以便準確確認合同收入。此外,企業還應考慮合同內可能存在的未來變更風險,并制定應對計劃,以確保所確認收入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