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能作為編制記賬憑證依據的是業務發生前的資料以及與業務無關的資料。業務發生前的資料,僅僅是收集到的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有關的信息,沒有經過檢驗機制,是無法用作記賬憑證的依據。與業務無關的資料也是不能作為記賬憑證依據的。與業務無關的資料包括金融交易報表、法律文書以及外部審計報告等,這些資料只能用作支持而不能作為記賬憑證。
此外,在憑證審核過程中,記賬憑證上的數字也不能作為記賬憑證依據,因為這些數字只能提供參考,不能證明一筆業務發生時應該錄入什么會計科目。另外,由于會計報表是由會計人員根據會計準則編制的,所以會計報表也不能作為會計憑證的依據。
以上說明,業務發生前資料、與業務無關的資料、會計報表以及記賬憑證上的數字都不能作為會計憑證的依據。從而拓展出一個概念,只有業務發生時有效的資料,才能夠作為編制記賬憑證的依據,這樣會計信息才能真實、準確地反映出賬戶的收支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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