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年末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則在會計賬簿上記錄時需要進行如下調整:
(1)從法定盈余公積科目上調出未提取的盈余,同時以編號對應的公司特別提出資金科目作為調節科目;
(2)將調出的金額轉入營業外收支科目,并以“調整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為說明;
(3)將未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額轉入“營業外收支”(減)科目,同時在“公司特殊提出資金”(加)科目中反映,并以“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為說明;
(4)在本期費用科目中將調整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金額作為本期費用計提;
(5)在本期損益科目中以“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為內容,將調整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的金額轉入其他綜合收益科目作為本期的收入。
以上是年末沒有提取法定盈余公積調整的具體步驟,希望能指導大家正確操作。
拓展知識:調整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積除了要保證財務間的一致性(包括盈余公積的本期累計收入要與年度總收入相等),還應當考慮合法合規性,由于盈余公積的金額不但受到本期的經營結果及投資收益影響,也受到會計分錄的影響,會計會計處理有可能會有不當的分錄(例如在計提費用的時候超越實際,缺少完善的會計分錄,少計提費用等),那么會導致盈余公積的存在不合規或者不合法,為此,一定要按照財務制度調整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積,以確保企業的財務正確合規。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