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應付給投資者的利潤屬于應付投資者利潤分紅這一會計科目,該科目的核算依據為《企業會計準則》第seventeen章第四節之規定。
應付投資者利潤分紅是指企業發行股票并登記在外部股東(投資者)手中后,企業應付外部股東應分配的利潤。利潤分配包括:股利和股票購回(暫不考慮),從企業合并或拆分我市收益而得的股權紅利,以及對約定期限內凈資產所提取的補償金等。
具體來說,企業應付投資者利潤分紅一次性記賬時,主要核算如下:借:應付投資者利潤分紅(xx);貸:利潤分配(xx),所得稅費用(xx)。
拓展知識:企業從要把利潤分配出去之前,還需要先提取法定應提資本公積、任意公積、營業外收入及可分配利潤等資金,而后方可確認企業利潤分配額。在利潤分配前后都需要嚴格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進行,以便達成合理、公正的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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