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規模指的是投資規模在三十萬以內的工程,這類工程不需要用交城建附加稅。根據《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市建設稅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小規模工程,按照《城市建設稅法》第四十條規定,由完成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當地人民政府或者特別管理機構自行決定免征或者部分免征城市建設稅,只要投資規模在三十萬以內,就符合免征標準。
但是,小規模投資的建設工程需要經有關工作部門審批,才能正式免征城市建設稅。此外,企業承擔的城市建設稅,又分為公司承擔的城市建設稅、代位收繳的城市建設稅以及增值稅附加,因此可以研究的范圍還是比較廣泛的。
總之,小規模的建設工程視具體情況而定,不一定非要支付城建附加用交。除了城建附加用交,還可能需要支付其他稅收,比如增值稅、教育費附加等,因此,在完成建設工程前,應當要查看有關工作部門的政策,確定支付稅費的標準。
拓展知識:城建附加是指工業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附加城市建設稅。它包括城市建設稅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分別由中央和地方稅務機關征收。城建附加只有在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實施后,才能對企業征收,征收時期自建設用地出讓實施日起至城建稻草耕地滿足標準日,共計6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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