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業承兌匯票的付款人通常不是銀行,而是匯票支付人。商業承兌匯票又稱商業匯票,是指當事人雙方簽訂協議或合同,匯票支付人給收票人開具的以其自有財產為后盾的有關款項的憑證,并由收票人要求其付款的商業憑證。
匯票支付人一般是收票人要求付款的當事人,即本金的債權人。付款的權利義務全部屬于匯票支付人,收票人只有收款的權利,不負有付款的義務。當匯票的付款時間到期,收票人可以向匯票支付人主張收款權利,但如果匯票支付人不按照約定付款,收票人就無法向銀行追索。
從法律上講,匯票支付人不是銀行,銀行只是舉行匯票付款的機構,不承擔匯票支付人的義務。
拓展知識:匯票支付人分為受托人和承兌人。受托人指匯票受托人,即匯票支付人利用自身財力或其他具有付款能力的第三方(如銀行)提供的有關財產使匯票的付款成立,而匯票支付人仍然擁有義務。承兌人是指匯票支付人把匯票交給具有正當公民資格和付款能力的第三方要求其付款,從而免受拒付風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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