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2023-07-05 19:0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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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由普通時效期間、特定時效期間、非正常時效期間和拖延時效期間組成,同時也可以將其分為法定時效期間和合同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

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某一案件從開始立案到審判結束的一段時間。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有許多,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普通時效期間:指根據各種訴訟法規定的案件訴訟審理普通時效期間。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各類民事案件,非緊急情況,一般在三十日內受理,三個月內審結”,則該案件的普通時效期間為三個月。

二、特定時效期間:指根據各種訴訟規定的特殊情況下所定的時效期間。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因緊急情況需要,當事人提出,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在一個月內審結”,則該案件的特定時效期間為一個月。

三、非正常時效期間:指根據各種訴訟規定的案件因特殊原因而延期訴訟的時效期間。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當事人經縣級以上人民法院許可,可以申請暫緩訴訟,原則上可以延長一次一年的時間;對于應當及時辦理的案件,不得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則該案件的非正常時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四、拖延時效期間:指由于某些情況使訴訟拖延的時效期間。例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拒不配合,或者提出應當及時受理的案件,因缺乏證據而不能及時受理的,拖延訴訟時效期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則該案件拖延時效期間最長為一年。

拓展知識:

訴訟時效期間也可以按照案件的專有性,將其分為法定時效期間和合同時效期間。法定時效期間是指根據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它可以推定,也可以得到法院的應用,這一種時效期間有著硬性的規定;而合同時效期間則是指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有法院應用的時效期間,這有著比較軟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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