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支付手段之一,兩者的本質都是一種貨幣憑證,都不具有法律人格,都是由發出行出票,受票人收票,付款行支付款項的中介工具。但是兩者在具體運行實現上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一、銀行匯票是發出行發出,受票人在中介行處收取的匯票,不能付款行自行兌現,一定要到發出行處兌付,并且受票人也不能再以此匯票貼現。
二、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發出行受到付款行的委托,將付款行的資金額度分別以匯票的形式簽發給受票人,并承諾按照簽發匯票上的日期支付全部金額,付款行可以在任何地區的任何銀行兌付。
三、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擔保也存在明顯的區別,銀行匯票由發出行擔保,受票人可以向發出行要求兌付;而銀行承兌匯票由付款行的資金擔保,受票人可以向付款行要求兌付。
拓展:
銀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這兩種貨幣支付手段,將成為金融市場上一種重要的支付工具。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會把這兩種支付工具納入自身資金管理和收支管理系統,以此來促進經濟的穩定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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