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并報表中盈余公積的合并手續包括:
(1)核定本表記載的盈余公積金額:根據會計核算的原則,核定本表記載的盈余公積金額,核定的盈余公積記入的期末賬面余額即為盈余公積的期末賬面余額。
(2)合并盈余公積:合并后的報表應將兩家企業的盈余公積合計后,計入合并后凈資產的期末賬面余額中。
(3)計算合并前后的變動:對于合并公司中,原有的盈余公積,應從雙方的期末賬面余額中減去,合并后的盈余公積從期末賬面余額中計得,并加以調整,確保兩家企業的變動均衡。
此外,項目合并時,還應考慮盈余公積的稅前處理。對于投資未收回本金的發行中收購,對投資前及投資后減(增)的盈余公積,應分別作為增(減)投資收益或減(增)投資成本,記入發行中收購成本中;對于投資已收回本金的發行中收購,對投資前及投資后減(增)的盈余公積可以直接計入本表記載的盈余公積中。
拓展知識:盈余公積是企業取得盈余后,將盈余的一部分計入可供未來發生有利于企業發展的支出,而將這部分支出作為公積將其存入公積金中,以備日后使用的企業財務賬戶。一般情況下,盈余公積計入凈資產,并記入財務報表的可支配凈資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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