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虧損合同確認預計負債原則是指企業以合同為基礎,在確認虧損合同時,采用“預計負債”原則進行識別的原則。
一、準確和完整的合同要求。確認虧損合同的前提是確定完整的合同,包括金融要求、交付要求、違約懲罰措施以及其他類似的要求;
二、可預計的損失應記入賬戶。當企業可以清楚地預計支付的成本比未來收獲的收益更大時,企業應當認可這一虧損合同,并在賬戶上將此虧損合同記入一項負債;
三、應注意的后續發展。當確定的是潛在成本,而不是現在可以預計的成本時,企業應當在預計意義上將潛在成本計入賬戶;
四、后續費用應計入賬戶。企業把后續費用作為一種負債考慮到虧損合同中。這些費用在本次合同中應該計入到虧損合同中;
五、應充分考慮不可預計的損失。在確定預計成本時,企業應當充分考慮不可預計的損失,并將其作為一種負債計入到本次確認的虧損合同中。
拓展:企業在記賬時,應該注意檢查審計結果,確定是否按照合同確認損失的標準。如果沒有按照標準確定,會影響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需要及時處理,以避免產生任何不恰當的記賬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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