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留置權人不行使權利的時機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當擔保物已取得滿意價款或者其他滿意報酬后,留置權人不再行使權利。這是因為擔保物已取得滿意價款或者其他滿意報酬,對債權人幾乎沒有任何安全性,留置權人不存在意義,也就沒有必要行使留置權。
第二,留置權人可以在有限期限內或者有限的地域內行使權利,若該期限或地域內已經滿足債權人權利,留置權人也就不需要再行使權利了。
拓展知識:隨著經濟發展,現代法律體系在處理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權利義務有所不同,其中留置權就是一個重要的部分。留置權又稱保留抵押權、抵押繼履行權。它是債權而非債務的權利,是債務人代償能力不足時債權人可以行使的一種特定權利,即采用擔保物代替貨幣抵償的權利,即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把擔保物留給債權人但仍完成債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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